行為態樣 |
法律規範 |
說明 |
參考法條 |
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 |
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使用遊戲伺服器的行為,構成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無故入侵電腦罪:
由於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及人力進行檢查,才能確保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因此增訂第三百五十八條加以刑事處罰的必要,。 |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偷取虛擬寶物裝備 ─ 未經同意,移轉他人遊戲裝備財貨 |
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
電磁紀錄保護規定:
為確保電腦中重要資訊的安全,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增訂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利用「特洛伊木馬程式」截取帳號密碼 |
以植入木馬程式的行為,對於沒有正當理由,在網咖或以電子郵件、網路下載對於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程式等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行為,即有可能構成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
電磁紀錄保護規定:為確保電腦中重要資訊的安全,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使用外掛程式干擾遊戲系統 |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以構能第三六 ○ 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
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目的在因應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攻擊 (DDOS) 或封包洪流 (Ping Flood) 等攻擊性的網路癱瘓行為,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的正常運作,規定對於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使公眾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者應予處罰。 |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
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財貨,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
對於持兇器強盜寶物或以綁架、恐嚇等強暴脅迫手段,使玩家不能抗拒,而交出虛擬寶物或告知帳號密碼的情況,由於這類狀況實際上是屬於實體世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態樣,凡是符合刑法規定者當然構成犯罪 |
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以詐術騙取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
以詐術騙取虛擬裝備財貨,若遭騙取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
利用抽獎名義詐騙帳號密碼或假賣裝備道具詐騙現金等等詐騙方式,屬於實體世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態樣,凡是符合刑法規定者當然構成犯罪 |
刑法第三三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其它衍生犯罪 |
以電腦網路線上遊戲為犯罪工具:如利用電腦網路來儲存或傳遞犯罪資料,例如:利用線上遊戲交談機制來傳遞色情、販毒犯罪資料,適用各該相關規定。 |
由於網路領域已不再是虛擬世界而避居於法律規範之外,因其仍與現實世界有相當大的重疊,基本的法益體系業沒有改變,所以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刑事法大部分的條文如妨害性自主、毒品等在網路世界仍可適用。 |
用刑法相關規定 |